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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承诺没有什么效力,这一承诺也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没什么关联、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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