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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声明是微型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是虚假应标吗? 如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某企业是小型企业,但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不影响价格扣除),那么,该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应标?

答:不构成。此种情形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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