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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应当适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成立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顺延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形,适用于中标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是合格的。本案例,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的,并不符合项目的资格条件。 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听信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的说辞,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