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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中标结果公布后,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吗?

答:不可以。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代理机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


如果声明函有明显书写错误,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


中标结果公布后,由于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需要一并公布,常常会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遇到这种质疑,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呢?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吗?先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这里特意强调,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处理质疑阶段同样不可以。代理机构可以向中标人询问了解相关情况,但是这种单纯的询问通常没有实际意义。再加上,代理机构也没有权利去调查声明函真伪。所以说,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代理机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


除非代理机构确实得到了证据能证明声明函造假(可能性不大),那也应当是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


供应商之间通常是竞争对手,互相之间比较了解,收到质疑不成立的答复后,必定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上升到投诉以后,财政部门就有了法定渠道核实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如果声明函造假属实,财政部门将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总之,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并不是说,没人管了,供应商就可以随意造假了,而是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比如投诉、举报等)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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