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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案不能作为评分依据 税务系统千万大标废标

5月17日,财政部发布1915号政府采购意见,涉及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税务制服制作项目,预算金额1295万,于去年11月完成招标,中标金额996万。
项目受到相关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主要涉及几个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验收方案响应项目需求提出的项目验收要求,有验收流程及标准,对验收中可能出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及补救措施,同时制订有与项目相符的验收文档或验收表单,得6-8 分。供应商认为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因为验收环节是采购人负责的。
此外,招标文件规定了三个ISO体系认证的加分项,分别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供应商认为这属于与履行招标合同无关。
第三是对于售后服务和项目实施中,招标文件主要考核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的完整性、详细性、可操作性,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响应程度、可操作性,这三性都没有明确的可量化指标。
财政部经过调查认定,三个ISO体系认证的加分项并不违规,但是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同时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依法做到细化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因此,认定项目出现了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一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XSWJ-2022-26 NXWF-2022-122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税务制服制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玺文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三队

被投诉人1: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7号

被投诉人2:宁夏万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瑞景嘉园1号楼2单元30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将ISO三体系认证设为评分项不合理。2.类似业绩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3.对生产能力的规定不合理。4.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5.招标文件中未标注核心产品。6.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依法做到细化和量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6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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