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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多标段的采购项目中,为了保障采购质量和效率,常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兼投不兼中”,这种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供应商同时中标2个标段,是由供应商自行选择某1个标段放弃还是采取其他方式?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是否允许“兼中”,则是第二款中“合同订立”安排,即和谁签订合同的规则问题。根据这一规定,采购包的划分要求和规则是采购人的权利,当然是采购人说了算。同时又强调明确对每个采购包的各项要求是采购人的义务和责任。采购人必须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以及采购文件阶段对“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作出明确的要求。如果采购人没有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清楚:多个包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因为“不兼中”到底中标成交哪个包,那么,采购人则应该放弃决定权,由供应商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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