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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未达到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如何解决工程类项目本身(如工程量清单)不适合多轮谈判、磋商的这种特性与采购方式之间的矛盾性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未达到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如何解决工程类项目本身(如工程量清单)不适合多轮谈判、磋商的这种特性与采购方式之间的矛盾性问题? 刘亚利答:关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问题,《亚利聊政采》第203期提出了个人观点:首先,工程施工采购,依据工程量清单去报价,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完整、明确,没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最后报价之前任何轮次的报价,不起任何作用。所以在不必谈需求的情况下,与其多轮报价走过场,不如一次报价来得有效率。其次,工程施工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子目一致。最后报价仅仅是对总价调整,难以细化到各个子目。不符合采购项目后续的结算、审计工作要求。而且,还容易引起某些子目的争议,如税费规费、人工工资等。最后,一般项目都是发布公告采购,潜在供应商相互之间并不知悉与谁竞争。响应报价较为真实、准确,相互串通的成分较少。如果要求现场提交最后报价,有可能发生现场串通、协商报价情况。属于违法情形,也损害了采购人和国家利益。由于上述原因,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最后报价为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报价,即一次性报价。 财政部国库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也明确了这个问题(留言编号:5024-3605358)咨询留言_回复 (mof.gov.cn) 同时,个人还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包含工程量清单,实践中,因为谈判、磋商程序走样,要求现场最后报总价,单价和工作量清单后面签合同根据总价分拆后补的现象很多,甚至先做项目,后补采购程序,由此引发的纠纷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