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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迟迟不领中标通知书,导致采购人无法签订采购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中标人均有约束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对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签合同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此种情形下,不受放弃中标后,供应商不少于三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