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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如果开标和通过资格审查的都是3家供应商,但在评审过程中由于1家供应商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或由于报价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只剩下2个供应商,这个采购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如果开标和通过资格审查的都是3家供应商,但在评审过程中由于1家供应商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或由于报价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只剩下2个供应商,这个采购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首先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予以废标。


废标后,后续怎么处理、是否还可以继续进行呢?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要首先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怎么判断呢?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地方预算单位大多数也是参照执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申请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评审中出现只剩下两家的情形,也是要废标的,招标文件也要改为谈判文件,评标委员会也要重组为谈判小组,供应商也要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不可以现场直接改。只能省去了供应商邀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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