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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要细化量化,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服务项目采购中,涉及到的很多是方案设计,如何落实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这里的”方案“具体包括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质特殊的项目。第九条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依据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因此招标项目中,原则上应当尽可能避免设置方案分。“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因此,此类项目是可以设置方案分的。


个人认为,对“方案”的采购实际上是对服务团队及其服务内容的采购,如果项目确有需求,对服务团队可以围绕团队岗位设置、数量、经验(同类项目业绩、职称、学历、从业年限、资质证书,要特别注意与项目需求、合同履行相适应,不能存在限制性和歧视性)设置评分项,“服务内容”要尽可能形成量化标准,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如售后服务中的故障响应,多长时间区间内给1分,多长时间区间内给0.5分。


方案分设置要注意的是:第一,方案总分以及每一分项的分值尽可能的小,细项分值不宜过粗。尽可能把每一个细项分值控制在1分以内;第二,尽可能避免非量化标准,如“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合理、优、良、中、差”;第三,技术路线等方案分设置要避免指向性或者歧视性,这是质疑投诉问题比较多的,比如信息化项目对大屏、系统软件设置指向性或者歧视性分值;第四,要避免根据供应商响应横向比较设置分值,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横向打分会造成矬子里面选将军;第五,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每一个连续区间对应的分值应当设置为确定的唯一分值,不可能设置区间分,2-3分。区间打分,会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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