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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编制如何不“踩雷”?

采购文件编制如何不“踩雷”?


财政部2022年公布的80则行政处罚公告中,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有24则,行政处罚种类主要为警告。


记者分析上述24则公告后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被处罚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被处罚的,包括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等;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单独被处罚,包括拒收供应商质疑函、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未依法组织评审工作和未依法依规录音录像等。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问题突出


在24则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公告中,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被处罚的有5则,具体表现为量化指标没有等次、评分因素未与分值相对应、大范围主观分且区间过大等。


比如第一千五百一十一号公告,2021年泳池水处理循环系统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合计40分,货物设计先进性8分,质量可靠性8分,技术服务方案13分,培训制度及方案11分。其中,货物设计先进性的评分办法为:(1)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高,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达到行业内高水平、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达到行业高质量,得8分;(2)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较高,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为行业内较高水平,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达到行业较高质量,得4分;(3)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一般,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一般、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质量一般,得1分;(4)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很差,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很差、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质量很差,得0分。招标文件并未对“先进性高”“先进性较高”“先进性一般”“先进性很差”“高质量”“较高质量”“质量一般”“质量很差”给出明确的定义。


“该项目没有明确定义'先进性高'”质量一般“'质量很差'的具体标准,评审因素没有进行细化和量化,专家评审时没有评审标准,导致专家评审的随意性过大,不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告诉记者。


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实践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案例非常多。上述24则行政处罚公告中,因为“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有5则。


比如第一千五百一十九号公告,某仪器设备购置专项HVI测试仪采购项目将“具备国际公认的棉花或纺织检测仪器生产、使用及技术服务资质,为全球领先的技术,并获得具有CSITC指导手册的建议与注解”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某高校采购人提醒,该项目文件中的“国际公认”“为全球领先的技术”无法具体量化,且类似描述对于中小企业显然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千五百二十六号公告,某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因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有物业企业经理上岗证”“持有红十字救护员证”、保安队长“持有退伍证”、客服主管“持有物业企业经理上岗证” 等要求存在歧视性,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被财政部处以警告的处罚。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提醒,“年龄在45周岁以下”构成对公民的就业歧视,“物业企业经理上岗证”“红十字救护员证”不属于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之列,而“退伍证”和合同履行无关,这些设置均构成歧视性。


第一千七百三十八号公告,某传播中心内容建设专项保障运维项目将供应商须为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21-2022年施工集中采购”名录企业或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定点供应商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上述资深人士提醒,以入围中央政府采购网集采名录和中直机关定点供应商名单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构成歧视性或者限制性,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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