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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EPC招标,招标范围可以包括勘察吗?

建筑工程EPC招标,招标范围可以包括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发包范围不含勘察。



未经可行性研究勘察及初步勘察的工程项目难以达到建设内容明确的要求,因此结合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可见中规定的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不含勘察。未包含勘察阶段也与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风险分摊原则相呼应,“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的风险分配给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包含勘察,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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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24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此,《建筑法》规定的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可含勘察。《建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效力级别上属于法律。12号文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效力级别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建筑法》是12号文的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可含勘察,这点应是无疑问的。

12号文不禁止建设单位将勘察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



第三条仅是对12号文所规范的工程总承包类型进行定义,而非禁止建设单位将勘察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建设单位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12号文第三条系基于合理分担风险原则,倡导建设单位不要将勘察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有助于项目顺利履行,实现各自合同目的,长远看更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勘察阶段工作成果对于项目可行性和工程造价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资料,总包人在计算工程造价时也就有了科学的定量依据,报价时的不确定风险亦由此降低。这与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包含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呼应。同时明确规定因勘察产生错勘、漏勘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也可降低承包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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