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文件编制 >> 采购项目属性如何确定风险才最小?
详细内容

采购项目属性如何确定风险才最小?

某机构要采购一个舞台机械设备,但关于这个采购项目的属性究竟属于货物还是服务引发了争议,如果说是服务,这个机械设备本身占的价值很高。如果说是货物,安装不好,设备的效果根本出不来的,无法使用。最后这个舞台机械设备的项目竟然惊动了财政部,都是因为这个项目的界定属性没有界定清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需要制定预算,同时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那么,确定项目属性的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的确定应该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该目录以A(货物类)、B(工程类)、C(服务类)严格划分政府采购项目属性。因此,如果采购项目属于此目录,需严格按照这个项目属性来决定它是属于哪一类的。但如果没有呢?就像我们上面提到的舞台机械设备采购的案例,就比较麻烦了。

这种麻烦也仅仅限于2017101日以前,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生效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指出“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这条法规该如何理解呢?就是说,把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权利交给采购人了,相信采购人有这个能力,因为采购人是这个项目的受益者,如果这个项目采购失败了,采购人是受害人。如果这个项目是公众项目,会酿成社会事件,最后还会追责到采购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胡来,所以说采购项目属性由采购人自己去定。但是基本的规律不能违背,一旦违背基本规律酿成了不良后果,采购人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属性界定的不同,相应的规则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比如财政综合评分法,货物和服务评分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的标准起点在30%以上,没有上限。而以前的18号令里规定是有区间的,货物类的是30%——60%的价格区间,如果是服务类则是10%——30%的价格区间。这就是87号令和18号令最大的不同,或者说是一个进步。如果界定为工程呢?那就要使用招投标法律体系了,工程类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约束,适用相应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或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约束。法律适用是不一样的,因此项目属性一定要确定好。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