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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没有最终报价,可以将首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规定,谈判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因此,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而没有进行最终报价,应当视为放弃谈判资格、退出谈判,而不能按照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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