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在河南省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规定为规范工程保证制度运行,防范化解工程风险,维护投保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正当权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省厅制定了《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对工程保证保函应具备的必要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投标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综上,在河南省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倡采用工程保证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的而给招标人(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招标人(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对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也是一个保障措施,投标保证金的取消,需要加强投标的承诺制度管理。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很有必要。特制作《投标承诺函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