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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留言编号5584-3675920网友咨询: 我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计划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20余人,财政预算安排230万元,其中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费用2.5万元左右,其他220余万元全部是发放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且用工人员的工资需要根据考核绩效情况不能事前确定金额进行发放,请问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经费220万元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不得采购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采购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留言编号7710-3676208网友咨询: 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合同,不进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合同,可以续签期限有无规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禁止续签合同。 国库司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 留言编号2157-3675856网友咨询: 有一小额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追加的金额超过原合同价的10%,但又不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该怎么处理?是否必须另外走政府采购程序,或者可以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此情况,打扰咨询,望答复,谢谢!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中,由于追加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可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留言编号4527-3674633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同时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但对未过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法时,对于价格分值的占比却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分值可以任意设定吗?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 留言编号0001-3674282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留份额措施理解不透。举例说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某货物采购项目预算210万元,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的措施是否可以通过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要求联合体中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价格比例不得低于30%。此处要求的“联合体”,是否可以是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体?如果是“大型+中小”联合体,那么是否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矛盾。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中小企业”应当满足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留言编号0641-3670973网友咨询: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货物采购项目符合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应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如果拟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中小型经销商而所供货物的制造商为大型企业的,是否可以参与该采购活动?第七条中“适宜有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适宜”、“应当”均是由采购单位进行判断的么? 国库司回复: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2.第七条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