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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是合伙合同吗?不是,联合体协议不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 联合体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风险分配的内容,具有一定合伙特征,但联合体成员各方既不共享所有收益,也不共担所有风险,联合体成员一般是出于获取各自设计、施工部分收益的目的组建联合体承接工程,各部分费用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甚至发包人直接分别对联合体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支付。同时,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也并不相同,各自风险边界较为清晰;在工程实施中,联合体各方通常也不会共同进行出资。 综上所述,将联合体协议界定为与合伙合同相类似的无名合同似乎更为恰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