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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否答复“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答复”?答:不可行。 答复质疑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采购中获取或形成的全部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这些做出答复即可,并不需要也不可以以“调查没有结果”为由变相延长质疑期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这里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是强制性规定,作为答复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不能突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仅限一次,分多次答复是违规的;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包括(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显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质疑进行有具体结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实质性答复,并且要告知供应商进一步救济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