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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

答:联合体中标后,其中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而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结成联合体投标时,是以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的联合协议获得一个供应商身份的,一方放弃中标,说明其违背了联合协议中承诺的义务,联合协议就已经失效,因此,联合起来的供应商身份就不在成立。联合体各方应对放弃中标承担背信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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