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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

答: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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