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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要求二次报价一定比一次报价低,合规吗?

答:不合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一轮最低报价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必须下浮几个点。采购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类似项目经验,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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