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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可以进行三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吗?

答: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的报价轮数作出规定,而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由谈判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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