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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属于谈判的内容?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启谈判文件后发现,响应文件清单上,工程量和清单项目特征与谈判文件清单不一致,是判定响应无效还是继续谈判?可以谈判,工程量清单是否属于可以谈判的内容?

答:关于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和/或工作特征描述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是否可以判定无效“的问题,取决于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除了工程量清单之外,还应附有招标图纸,同时应当允许供应商根据招标图纸自行复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作出相应的修改。反之,如果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则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不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和/或工作特征描述作出修改;如有响应文件对此作出修改的话,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某供应商在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调低了某一分项工程的数量时,可以按照单价不变的原则,修改其数量和价格;当此类修改所导致的对响应总报价的修正值大于等于某一百分比时,可以直接判定其无效等)。同时,谈判小组也可以在谈判过程中对工程量清单作出修改(此类修改属于对技术、服务要求的变动),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所发的此类变动,提交补充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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