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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为节约时间,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同时,在改竞争性谈判之前应先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披露,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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