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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无亏损,合理吗?

答:不合理。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亏损”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利润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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