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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CPU指定某厂商,财政部门应该怎么处理?

非单一产品合并组成具备功能实现的一个系统设备项目,该项目已公开招标成功,确定了中标供应商。但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该举报人未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向财政举报该项招标文件中有一项产品指定了品牌,存在限制性。财政核实后发现招标文件确实存在这一项产品限定了品牌,此项产品CPU 为限定型号为Intel,该项为非核心配置要求。在此阶段,财政如何处理?


答:涉及CPU招标,规范的做法是只标明CPU主频≥1个数值,这样操作Intel、将龙芯、AMD等品牌都可以参加投标,而不是指定某一个品牌。招标文件将CPU限定型号为Intel,将龙芯、AMD 等品牌(的代理商)排除在外,形成了明显的指定品牌,只有获得Intel 授权的代理商才能参加投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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