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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投诉又有举报,可以并案处理,还是各自都要回复?

答:具体要看该案的投诉与举报是一个供应商,还是两个不同的供应商。若是一个供应商,并案处理就可以了,若是两个不同的供应商,调查核实一起做,《投诉处理决定书》和《举报调查核实结果通知书》分别下达(处理)就可以了。

另外,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均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间举报处理办法》,认真履行其规定的程序,责成专人负责(两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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