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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不能超过质疑范围,投诉处理也不能超过投诉内容吗?

答:供应商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应围绕投诉书中的“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开展工作。因此,投诉处理也不能超出投诉的内容范围。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规违法问题和线索的,应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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