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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处理投诉时应以更正前后哪个内容为准?

某无人机项目,开标前供应商向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组织专家讨论,发布了更正公告,后对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内容涉及质疑的内容。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以变更前后哪个内容为准呢?

答: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供应商质疑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或修改,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就澄清或修改内容对供应商进行了质疑答复。

财政部门收到该供应商投诉,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该供应商投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已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得到全部解决的,该供应商的投诉予以退回。(二)该供应商的投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只得到部分解决的,财政部门就供应商质疑环节未得到解决部分开展投诉处理程序。(三)该供应商投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与供应商质疑内容无关,质疑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该供应商的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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