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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项目200万元,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投标文件和评审结果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发现中标候选人质保期二年,均不满足采购文件五年要求,但承诺可以达到五年质保。应如何处理?

答:一看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质保期五年”是否属于带“★”号的重要条款;二看拟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二年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以上两条,若有一条不满足,就可作终止采购处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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