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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磋商报价超过第一轮报价,属于无效报价吗?

答:磋商文件应当规定报价规则,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能认定无效报价。同时,磋商文件若规定“第二轮报价超过第一轮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应考虑实质性变动对报价的影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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