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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第二轮报价吗?如果是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最后一轮报价时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小组必须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或第三轮报价,报价次数与磋商轮次相一致,应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磋商轮次和报价次数。最后一轮报价时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难度较大,值得研究和探讨。供应商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需要一定的时间,预算员在磋商现场编制并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切合实际。部分项目、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的是:响应文件、第一轮报价报的是工程量清单预算,最后一轮报价,仅对第一轮报价给出一个折扣率或新的不含工程量清单的总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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