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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次数,有没有规定呢?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报价次数,相关规定没有明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事先确定磋商轮次,报价次数与磋商轮次相匹配,并在磋商文件中明确。


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由于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如:规费、税收等项目是一个固定额,不允许打折,无法使用折扣率,在现场修改工程量报价有诸多困难。因此,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建议只允许最后一次性报价,不得更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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