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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改变项目名称,并以此为由不签合同吗?

果项目名称为“×××设备硬件采购”,采购需求中对设备的软件系统有要求,投标人也进行了响应,采购人可以在签合同阶段以“项目名称只有硬件没有软件”为由不签合同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改变项目名称、不签合同均系违法行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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