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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内的内容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业务繁多,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必把每项业务都列进去,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供应商可以超经营范围经营。即便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领域,比如,食品、药品、媒体、出版等,如果供应商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没有向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导致超经营范围投标,其补救措施也只是限期改正。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法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一些地方已实行承诺制、“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在所发营业执照上已不再写明具体经营范围,只要不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企业均可从事。


因此,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采购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范围与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已经没什么关系,把经营范围设置为评分项已经没有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五百零五条、一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仅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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