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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固定价采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若采用固定价格,评审因素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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