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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答:生产厂家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建议作为评分因素,也没有意义。 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资格条件,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为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这种控标行为曾盛行一时,业内俗称“报备”。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都会把生产厂家的授权建议设置为评分因素的初衷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目前国内大多数行业生产供应充足、质量也有保障,除非特别项目需求,不建议把厂家的授权设置评分因素。如设置为评分项,建议1~2分为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