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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能以招标文件有问题为由废标吗?

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权以类似“自杀”的方式来达到废标目标,否则,采购人只要对中标人或中标产品不满意,均可滥用这一权利来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只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才有权要求停止评标工作,并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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