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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失误导致询价未成交,可以申请纠正评审结果吗?

询价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北京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A供应商提供的上海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评审专家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认为A供应商不符合要求,并在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最后的成交供应商(A价格更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经过调查认为北京和上海两家检测机构属于同等法律效力(属于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时存在重大失误),采购人决定取消原成交供应商资格,项目重新采购。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采购办进行投诉,认为是由于评审失误,导致未成交,应纠正错误评审结果,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办经过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并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作为组织者,该如何处理?

答:应确定A供应商成交。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北京检测机构的报告,A供应商提供的上海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而“北京和上海两家检测机构属于同等法律效力”,因此A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合法、也符合采购需求。由于询价采购方式供应商已报价,其结果大家已知晓,A供应商报价又是最低的,采购中心组织原询价小组按照采购办的处理决定,依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重新编制《评审报告》,继续履行该项目的后续相关程序,确定A供应商成交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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