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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告或书面推荐吗?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这种方式是采购人想选就能选的吗?还是附条件的?

答:采购人想选这种方式就可以选,没有说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选。只是如果要选择这种方式,须注意三方面的要求:一是采购人须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二是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三是成交公告中,要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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