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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采购项目,实践中,需要将相应的经营范围列为资格条件;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采购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的生产和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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