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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答: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实践中,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等特定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项目的特点。实践中,各地做法也有差异。第一种部分地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种,有地区明确: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下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还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授权书;第三种,有些地区明确,分公司是独立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只要分公司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就是合格的供应商,无需再由总公司出具授权书。从立法趋势来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总公司授权纯属多余。因此,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需要总公司授权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已经于法不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