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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标?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袋封口处盖公章和法人章,投标时密封袋封口处只盖了公章、没盖法人章,被采购代理机构判为无效投标合理吗?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不是规定不能因为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吗?

答: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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