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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招标项目,能否把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设为评分项?答:首先应该先确定采购物能不能仅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如果可以,那么就不能要求提供样品。确需提供样品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可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 家具属于个性化产品,办公家具多为定制,所以一些采购人认为:家具项目还是需要看实物。但是对家具供应商而言,打造样品无疑也会增加投标成本。另外,样品分值设置过高也容易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产生:一方面,由于客观分太高,让部分供应商有了更大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为了竞争,部分供应商虽然自身不具备生产实力,但通过在外面组货等方式提供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供应商生产实力。 针对家具样品,各地有很多创新做法。对于那些预算金额较大、投标供应商较多的家具项目,有的采取二次样品评审模式,即将整个评审过程分成两轮,通过首轮评审,确定三家入围供应商后,再由这三家提供样品进入第二轮样品评审;有的对家具项目设置一定的限额标准,只有超过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方可进行样品评审。 对于提供样品的项目,如果采购人经费允许,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样品补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