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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低价成交,合规吗?

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交后,其他供应商质疑成交供应商报价违反当地用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成交人称为了要业绩,自己贴钱干。可以低于用工人员最低标准线报价吗?


答:不违规,成交结果应视为有效。供应商最后报价中的某项报价异常,应当认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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