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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要谨慎使用协会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如果证书的评定因素不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因素,2分为宜。如果协会认定的资质,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涉嫌歧视中小企业,这类证书不可以采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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