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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区要求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答:关于评审专家的义务和职责,《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69号文等均有明确规定,尤以69号文的规定最为详尽。不过,当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要求其审查采购文件。强行赋予评审专家这一义务,既于法无据,又偏离了采购项目评审实践。


业内专家认为,评审专家只能评投标文件,不能评招标方案,这应该是一道红线。评审专家受采购人委托,以其专业知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任何人无权要求其超越委托权限。且要求评审专家审查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并对此负责,与评审专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规定相抵触,更违反了立法法对行政立法必须有上位法授权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69号文等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法的,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但这种“被动”的发现与“主动”的审查是截然不同的。为确保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如规定“可就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向有关专家咨询意见”或“邀请有关专家就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且咨询过意见或予以评价的专家不得再作为项目评审专家,显然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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