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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将供应商资格审查赋予采购人,那么,采购人应如何审查?具体审查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等。这些都是资格审查的内容。

  

分析以上两条规定可知,资格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合规性审查又称合法性审查即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其营业执照是不是每年都做了年检,是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等。其二是能力性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能力条件进行审查,如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设备状况、履约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如果把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限制。

  

87号令规定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与《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有较大差异。不过,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能力做资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只不过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现问题,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承担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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