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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时就要求其提供某些材料,如果不符合条件,不允许其报名参加。这样做合法吗?答:对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能力的评判,是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在评审环节进行。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属于将应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的招标程序,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资格审查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应当发布公告、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还应告知投标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而供应商的报名登记环节显然不是资格审查环节。此外,从投标供应商的角度看,是否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都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由其自主决定。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审查供应商资格,看似减少了资格不合格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成本,实则剥夺了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也增加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自身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