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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因在履约环节出现违规行为,被代理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暂停其参与网上竞价资格,则能否再参加其他采购项目?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而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何为重大违法记录,《条例》第十九条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此类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处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若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其本身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被代理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并被暂停参与网上竞价资格,这种处罚并非相关财政部门作出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也未涉及《条例》所列示的情形。因此,相关供应商可参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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